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飞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豫15刑更84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5刑更844号
  • 案件名称

    郑飞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飞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刑更844号罪犯郑飞,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2012)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止。于2012年8月3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郑飞在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9年6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河南省信阳监狱以罪犯郑飞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建议对其假释,于2021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检察院2021年8月20日出具信检假意〔2021〕15号提请假释检察意见书,建议对罪犯郑飞裁定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郑飞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于2012年8月3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共获得表扬5次,2019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刑期变动后刑期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止。罪犯郑飞伙同他人多次在正阳县、息县境内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内的铜、铝线及电机、柴油机等,作案36起,共计价值202130元。该犯系主犯。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证言、保证人保证书、罪犯郑飞本人保证书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飞自上次减刑以来虽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具体犯罪行为、犯罪性质、犯罪后果及影响、原判刑罚执行以及服刑表现等情况,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飞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大志审 判 员  刘 辉人民陪审员  袁振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王春丽书 记 员  黄宇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