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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国、宫百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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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497号
  • 案件名称

    王彦国、宫百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彦国;宫百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497号原告:王彦国,男,1984年2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平(系原告妻子),女,1983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宫百丽,女,1978年1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国与被告宫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彦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国撤回对被告宫百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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