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国、宫百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8民初3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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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8民初3497号案件名称
王彦国、宫百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彦国;宫百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8民初3497号原告:王彦国,男,1984年2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平(系原告妻子),女,1983年11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宫百丽,女,1978年11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国与被告宫百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彦国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彦国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彦国撤回对被告宫百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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