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媛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296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021执12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媛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媛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021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十层东塔A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2767557。法定代表人:冯波,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旗,上海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媛媛,女,198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媛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调,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媛媛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媛媛履行了第一期执行案款1000元及执行费246元。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021执12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韵琴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