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密江、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29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2965号案件名称
李密江、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密江;索海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2965号原告:李密江,男,197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纳、李水全,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索海军,男,1984年8月1日生,汉族,住涉县。李密江与索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密江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密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付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赛鲲、田文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2188号 下一篇 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媛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021执129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