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西安志彬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519志彬薪&李波终本(2021)陕0112执551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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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51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波、西安志彬薪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5519志彬薪&李波终本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波;西安志彬薪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志彬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UARHF4X。法定代表人:陈阿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8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志彬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6656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665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案件款2779.31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李波名下陕AXXXXX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韩 勇审 判 员 王 昆 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盛 健书 记 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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