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5执9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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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执988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强;王洪水;王洪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5执9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法定代表人:李冰云,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91年7月27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洪水,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洪昌,男,汉族,1953年3月10日出生,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强、王洪水、王洪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20)鲁1425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季晓彤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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