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9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900号案件名称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慈利县零阳东路一号。法定代表人:夏晓斌,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志宏,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慈利县许家坊土家族乡浮石村六组。法定代表人:吴建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0)湘082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1、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许家坊土家族乡浮石村16组的2168平方米集体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许家坊土家族乡浮石村16组2168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退还土地和拆除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向县、乡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请求对张家界大峡谷建材公司给予支持的报告”复印件,报告中请求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支持,协调解决该公司约42亩(含被处罚12亩土地)建设用地调规、项目建设审批等问题。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证明,证明:“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拟在慈利县预拌混泥土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面积22亩,该公司已向我局提出将项目列入村庄规划的申请,在本轮‘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编制中,我局拟建该项目列入村庄规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已将处罚的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用土地面积纳入村庄规划,正在调规之中。故申请执行人慈利县自然资源局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家界大峡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不是非拆不可,而是可调整的行为,因而暂时不便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821行审4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滕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 龙书 记 员 舒立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