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2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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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2405号案件名称
刘辉、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辉;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程晓骁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2405号原告:刘辉,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被告:程晓骁,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辉与被告世捷开元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程晓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辉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刘辉负担。审判员 张景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嘉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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