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694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6944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孙羽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6944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羽华,女,汉族,1969年9月2日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孙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辽0202民初3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孙羽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孙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羽华1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寇智翔书 记 员 纪艳琳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金良、曾全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5执异44号 下一篇 益阳鼎飞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复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