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李鸿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04民初4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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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04民初40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李鸿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桂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李鸿毅;黄静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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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04民初40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经营场所:桂林市上海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89909565XE。负责人:周博,职务:行长。被告:李鸿毅,男,199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被告:黄静凤,女,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临桂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与被告李鸿毅、黄静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桂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龙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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