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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继军、方序良等贪污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湘02刑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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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刑抗1号
  • 案件名称

    秦继军、方序良等贪污罪刑事抗诉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秦继军;方序良;尹志霞
  • 案件缘由

    贪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21)湘02刑抗1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秦继军,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本科文化,炎陵县档案史志局原局长、炎陵县财政局正科级干部,住炎陵县霞阳镇江宁校区二栋三单元508号。原审被告人方序良,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本科文化,炎陵县档案史志局原办公室主任、会计,住炎陵县霞阳镇正泰新城C3栋2单元418室。原审被告人尹志霞,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专科文化,中共党员,2018年5月被炎陵县纪委决定留党查看一年,炎陵县档案史志局原史志股股长、出纳,住炎陵县霞阳镇鹿原路龙凤巷19号。原审被告人秦继军、方序良、尹志霞犯贪污罪一案,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湘02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秦继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方序良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尹志霞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没收秦继军赃款77449元,方序良赃款15000元,尹志霞赃款15000元,上缴国库。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2018)湘0225刑初24号刑事判决对秦继军“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量刑明显不当,于2021年8月25日以株检三部审刑抗[2021]Z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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