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张文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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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690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张文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张文兴;马德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一号。负责人:曹**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英俊,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张文兴,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德香(张文兴妻子),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文兴、马德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作出的(2019)甘0321民初37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于2021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以与被执行人张文兴、马德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321执6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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