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占胜、郭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8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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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6执88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占胜、郭振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占胜;郭振亮;殷传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8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占胜,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郭振亮,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殷传六,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在执行李占胜与郭振亮、殷传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6执8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蝶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6执8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占胜,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郭振亮,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被告:殷传六,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本院在执行李占胜与郭振亮、殷传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406执8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继新审判员 冯旭敏审判员 倪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梦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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