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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渫阳建材店与叶建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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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693号
  • 案件名称

    石门县渫阳建材店与叶建军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门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石门县渫阳建材店;叶建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693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渫阳建材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经营者:何美刚,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陈洁晖,系石门县渫阳建材店合伙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叶建军,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渫阳建材店与被执行人叶建军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湘0726民初1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叶建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门县渫阳建材店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叶建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1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23日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在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于2021年6月10日向石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5日向石门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9日向石门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于2021年6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6月11日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协助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理财产品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5月21日前往被执行人叶建军所在户籍所在地对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建军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9月23日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2548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42548元执行款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斌审判员  杨年彩审判员  钟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泽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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