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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尧、魏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02执4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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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执4863号
  • 案件名称

    魏尧、魏尧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魏尧;魏尧;魏俊周;魏俊周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02执4863号申请执行人:魏俊周,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住横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魏尧,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横山区,住横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魏俊周与被执行人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5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魏俊周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尧偿还借款5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5 %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受理费1130元、执行费128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立案后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等信息,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查封,再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改 琴审  判  员    张    锐审  判  员    刘 庆 勃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常   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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