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吴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5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568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吴旭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吴旭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9159015950。法定代表人:李江波,男,系该公司经理。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被执行人:吴旭,男,侗族,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公司申请执行吴旭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向被执行人吴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旭立即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支付116433.52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4元。二、负担该案申请执行费1666元。由于被执行人吴旭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以及到相关部门调查被执行吴旭的银行存款、车辆、税务、工商、保险、房产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吴旭的住所地调查,都未有发现吴旭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吴旭未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8月23日将吴旭列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于2021年9月1日电话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按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1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龙 潭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艳霞与徐长波、蔡金龙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决定书(2021)辽0404执1220号 下一篇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行与邱金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42民初35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