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孟军与焦仲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3民初1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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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初15809号案件名称
王孟军与焦仲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孟军;焦仲青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3民初15809号原告王孟军,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焦仲青,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孟军诉被告焦仲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孟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王孟军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军撤诉。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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