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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孟军与焦仲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3民初15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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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民初15809号
  • 案件名称

    王孟军与焦仲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孟军;焦仲青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3民初15809号原告王孟军,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焦仲青,男,195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孟军诉被告焦仲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王孟军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王孟军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军撤诉。审判员  宋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 在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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