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健与刘勤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3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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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民初2087号案件名称
杨子健与刘勤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岐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刘勤牢;杨子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23民初2087号原告:杨子健,男,生于1944年7月12日,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被告:刘勤牢,男,生于1965年9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健与被告刘勤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子健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子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杨子健承担25元。 审 判 员 陈永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妙 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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