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霞、雷春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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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332号案件名称
徐建霞、雷春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徐建霞;雷春平;马对锁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332号徐建霞、马对锁、雷春平:申请执行人徐建霞与被执行人马对锁、雷春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6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对锁、雷春平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徐建霞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对锁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霞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直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已付款利随本清),被执行人雷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对锁共偿还申请执行人徐建霞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及全部借款本金的利息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不再对该款进行执行。申请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徐建霞已向本院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执33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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