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孟、邓素琴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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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2778号案件名称
赵中孟、邓素琴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中孟;邓素琴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2778号被执行人:赵中孟,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邓素琴,女,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赵中孟、邓素琴诉讼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2829号法律文书,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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