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陈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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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701号案件名称
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陈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陈娜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701号原告: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定南路西侧、绿宸万华城F5号楼107室。负责人:杨旋,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589664749J。委托代理人:董春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丽叶,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娜,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告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与被告陈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霸州市绿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安卫玲书 记 员 李**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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