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琳、苏祥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豫1402执293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豫1402执2930-2号案件名称
孟琳、苏祥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孟琳;苏祥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402执2930-2号申请执行人孟琳,女,汉族,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苏祥鹏,男,回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执行孟琳与苏祥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20)豫1402执2930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胡国营审判员 董俊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芦 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集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成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1550号 下一篇 齐松、齐某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6民终5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