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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德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425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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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425号之六
  • 案件名称

    郑德刚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德刚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425号之六被执行人:郑德刚,住黑龙江省青冈县。本院依据刑事审判庭移送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1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郑德刚罚金一案,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郑德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交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德刚名下有存款160.48元,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并交纳至罚没款专户;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据(2021)黑0129执4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郑德刚在佳木斯市建三江德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的全部股权,冻结该公司工商档案,不允许作出任何变更登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郑德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郑德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1)黑012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德刚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欢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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