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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戚欣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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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52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戚欣信用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戚欣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52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65号16楼。法定代表人:陈大鹏。被执行人:戚欣,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戚欣信用卡纠纷(2021)辽0103执523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4446.98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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