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昌、熊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1021执恢29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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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1021执恢291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庆昌、熊志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庆昌;熊志军;涂峰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庆昌,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熊志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涂峰华,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昌与被执行人熊志军、涂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如黛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1021执恢2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庆昌,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熊志军,男,汉族,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涂峰华,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庆昌与被执行人熊志军、涂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案件的执行,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条件成就时,本案可以重新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城县人民法院(2021)赣1021执恢29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 宇审 判 员 饶水根人民陪审员 程 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如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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