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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谭进辉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784执1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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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84执122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谭进辉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鹤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谭进辉;欧运生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1151U。负责人:陈文栋。委托代理人:钟燕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悦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谭进辉,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欧运生,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进辉、欧运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谭进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86499.21元、滞纳金14936.88元及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含复利)为260797.29元,违约金为2500元;2019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和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另行计算。二、欧运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谭进辉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谭进辉、欧运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欧运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J×××**车辆,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暂未能处置。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谭进辉、欧运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殷志斌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784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地,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新鹤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194321151U。负责人:陈文栋。委托代理人:钟燕平,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冯悦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谭进辉,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执行人:欧运生,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谭进辉、欧运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78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谭进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86499.21元、滞纳金14936.88元及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31日的利息(含复利)为260797.29元,违约金为2500元;2019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含复利)和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和修订后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规定另行计算。二、欧运生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谭进辉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谭进辉、欧运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欧运生名下有车牌号码为粤J×××**车辆,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扣押到案,暂未能处置。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784执122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谭进辉、欧运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长  罗启全执行员  麦国星执行员  黎佩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殷志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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