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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全椒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18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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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186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旭、全椒县人民法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旭;全椒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1869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全椒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张旭,男,1992年03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本院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旭罚金、责令退赔一案,立案标的额为22418.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并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因房地产与本案标的价值相差太大且有抵押权,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住房公积金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仍在服刑期间,也无法联系其亲属。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可依法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班 浩审判员 张晓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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