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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树田、孙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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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395号
  • 案件名称

    孙树田、孙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孙树田;孙树全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树田,男,1950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范,女,1953年5月7日生,汉族,住昌图县,孙树田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1981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铁岭市银州区,孙树田女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树全,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艳,1968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孙树全妻子。上诉人孙树田因与被上诉人孙树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树田是否多占被上诉人孙树全承包耕地0.205亩,应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的面积和四至边界为准,应当实地测量后再作判断。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树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红鹰审 判 员 赵国忠审 判 员 姜福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耿煦杭书 记 员 冯春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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