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杨忠才、周雪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96号之四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596号之四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杨忠才、周雪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杨忠才;周雪花;刘胜波;陈花凤;李盈;李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596号之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永安路1号。        负责人:郭春玉,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洪波,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杨忠才,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周雪花,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胜波,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陈花凤,女,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盈,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李艳,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与被告杨忠才、周雪花、刘胜波、陈花凤、李盈、李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关宏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冰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