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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柏杉、庞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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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22号
  • 案件名称

    史柏杉、庞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史柏杉;庞世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22号原告:庞世民,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柏杉,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世民与被告史柏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庞世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世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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