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柏杉、庞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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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722号案件名称
史柏杉、庞世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史柏杉;庞世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722号原告:庞世民,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柏杉,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世民与被告史柏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庞世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世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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