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127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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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1279号之二案件名称
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世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1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6委市委泰亨综合楼3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开原市新城街光明社区12委9组。法定代表人:王伟东。被执行人:黄世栋,男,1973年9月29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汇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世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黄世栋名下的银行帐户有存款116610.1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世栋名下无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另外,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黄世栋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等。被执行人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存款、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开原市盛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11处经营用房,申请人同意暂不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扣划部分银行存款外,已查封的房屋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处置,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1202民初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闫利剑审 判 员 于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王大松书 记 员 郑龙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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