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3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38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某、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沐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梁某;朱某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38号之一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沐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沐川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缴纳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朱某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某、朱某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主动缴纳了罚金3000.00元,现已支付给沐川县财政局。经查,被执行人朱友华已于2015年7月23日死亡,其名下登记有位于沐溪镇沐源路981号住宅,本院已裁定查封,该房产属于朱某的遗产,现尚未分割,朱某的遗孀赵成学、子女等居住在内,继承人又不愿代为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9执3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朱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726号 下一篇 杨东明、焦小亮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