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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29执3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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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29执3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某、朱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沐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梁某;朱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29执338号之一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1975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沐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沐川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某缴纳罚金3000.00元、被执行人朱某缴纳罚金300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梁某、朱某罚金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梁某主动缴纳了罚金3000.00元,现已支付给沐川县财政局。经查,被执行人朱友华已于2015年7月23日死亡,其名下登记有位于沐溪镇沐源路981号住宅,本院已裁定查封,该房产属于朱某的遗产,现尚未分割,朱某的遗孀赵成学、子女等居住在内,继承人又不愿代为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29执3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朱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玉虹审 判 员 邓毅强审 判 员 张宁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学章书 记 员 梁旭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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