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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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726号案件名称
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55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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