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7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726号
  • 案件名称

    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7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55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履行X元。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6民初75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李洪文审判员  张 凡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畅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