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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昆仑、史月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2执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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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2执938号
  • 案件名称

    朱昆仑、史月明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通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朱昆仑;史月明;通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2执938号移送执行人:通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朱昆仑,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被执行人:史月明,男,198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沧县。本院执行朱昆仑、史月明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22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人朱昆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至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史月明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朱昆仑违法所得120764元(已退缴30000元)、被告人史月明违法所得15000元(已退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经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朱昆仑、史月明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明新审判员  刘伟杰审判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仲军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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