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娉媛、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6民终26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2610号
  • 案件名称

    张娉媛、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张娉媛;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拍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苏06民终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娉媛,女,1979年2月4日生,住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峰,男,系张娉媛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工业园区。诉讼代表人:王新林,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琪,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娉媛因与被上诉人南通蛟龙重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蛟龙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娉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蛟龙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本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淘宝软件服务费及其他咨询相关费用由蛟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人缴纳保证金7000元在阿里拍卖平台拍得蛟龙公司破产拍卖的案涉紫檀红木桌椅,事后得知该紫檀红木非真正的紫檀红木(小叶紫檀,檀香紫檀),而是非洲紫檀(实际为非洲红花梨)。本人发现上述问题后联系蛟龙公司管理人及破产拍卖监督单位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撤回此次拍卖。在与蛟龙公司管理人的电话沟通中,管理人亲口承认案涉拍卖标的物实际是非洲紫檀而不是管理人发布上传的紫檀红木(小叶紫檀,檀香紫檀)。管理人在平台发布的公告中关于该标的物的文字说明严重失实,夸大宣传,不能真实体现拍卖物品的种类及自身价值,另管理人也无法提供案涉标的物的评估报告及紫檀红木木材鉴定报告,上述行为对本人构成误导,致使本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本案应适用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另案外人南通国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最终拍得案涉标的物,其与蛟龙公司存在关联,蛟龙公司管理人未事先告知,对其有失公平。蛟龙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娉媛是充分了解拍卖物后进行拍卖,案涉拍卖物的拍卖过程符合法律规定,有拍卖人实地考察拍卖物的要求,拍卖须知里注明拍卖是现状拍卖,拍卖人如果拍得物品是对拍品现状的认可,故张娉媛参加拍卖是对案涉拍品实际认可,张娉媛的上诉主张并无依据。蛟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娉媛立即支付因其悔拍造成的差价损失5800元。张娉媛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蛟龙公司撤回在“阿里拍卖”中拍卖紫檀红木棋牌桌椅一套的行为;2.判令蛟龙公司退还拍卖保证金7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8月21日,一审法院立案受理蛟龙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同日指定蛟龙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同年9月11日,一审法院同意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加入管理人团队。2020年11月3日,蛟龙公司管理人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发布破产拍卖公告,拍卖蛟龙公司所有的紫檀红木棋牌桌椅一套(一桌四椅),拍卖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10时至11月11日10时,起拍价35840元,保证金7000元,增加幅度400元,市场价70000元。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载明:拍品存放于蛟龙公司内,2010年定制,具体以实际看样为准。拍品介绍中还用红色字体备注“请现场查看拍品”。《竞买公告》第二条“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载明: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11月9日止(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2020年11月9日10:00-11:00统一安排看样。第五条“特别提醒”用加黑字体载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须知第四条载明: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其外观、结构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拍卖人对拍卖标的外观、质量问题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第十条载明: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第十条中还用加黑字体标注:“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第十一条载明:买受人应在竞拍成交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余款,并在拍卖成交十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管理人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签署后十日内,办理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第十二条载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管理人可以重新拍卖。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逾期未支付拍卖款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款项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如扣缴的保证金足以弥补该差价等费用损失的,则以该保证金填补差价,原买受人无须另行承担责任。如扣缴保证金不足以抵扣重新拍卖与原拍卖差价的,管理人将对原买受人追缴剩余款项。2020年11月11日,张娉媛交纳7000元保证金后参加竞拍,通过20次出价,最终竞得标的物,成交金额60240元。2020年11月18日,张娉媛丈夫与蛟龙公司管理人团队的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晓峰电话联系,任晓峰表示拍卖标的物属大叶紫檀,并非小叶紫檀。同日,张娉媛提交《请求法院撤回拍卖书》,要求一审法院作为此次拍卖的监督单位撤销此次拍卖决定。2020年11月22日,蛟龙公司管理人再次发布破产拍卖公告,起拍价35840元,最终案外人南通国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亦参加了第一次拍卖)以47440元的价格成交,并已办理了交接。另查明,张娉媛交纳的7000元保证金目前在蛟龙公司管理人账户内。审理中,张娉媛丈夫张建峰陈述:拍卖之前,其曾将阿里拍卖上发布的案涉拍品照片给邻居看,当时邻居也质疑是否为紫檀红木,但出于对法院拍卖的信任,其并未去现场查看拍品实物。竞拍之后,其又将拍品照片发给专业从事紫檀红木销售的人员鉴定,被告知肯定不属小叶紫檀,其遂向管理人提出撤回拍卖行为,退还保证金。审理中,一审法院在淘宝网“阿里拍卖”平台查询司法拍卖中大叶紫檀与小叶紫檀家具的价格,经查,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拍卖小叶紫檀皇宫椅3件套,起拍价156800元,评估价280000元,成交价157800元;大叶紫檀皇宫椅3件套,起拍价61600元,评估价110000元,成交价6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娉媛在竞拍过程中不存在重大误解,该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张娉媛因其悔拍行为应承担赔偿差价责任并无权请求退还保证金。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网络司法拍卖与破产财产拍卖分属不同的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的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属于司法强制行为。而破产财产拍卖是破产企业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及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资产变价方案》通过公开竞价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拍卖主体系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拍卖中没有强制力,其本质是一种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与竞拍人之间成立的是合同关系。本案中,蛟龙公司管理人在“阿里拍卖”中发布破产拍卖公告,依法处分蛟龙公司破产财产,并非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司法强制拍卖,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高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水平的指导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案中均不适用。该拍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其次,蛟龙公司管理人在“阿里拍卖”平台发布的竞买公告、竞卖须知构成拍卖合同的合同内容。管理人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网络拍卖其破产企业财产,明确告知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反复提醒竞买人需亲自查看实物现状,慎重决定竞买行为,并对未看样参加竞拍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充分披露。张娉媛报名参加竞拍,应视为其愿意接受竞买公告、竞卖须知内容的约束,同意据此成立拍卖合同。张娉媛主张案涉拍卖标的物不属真正的紫檀红木即小叶紫檀,系根据其在竞拍后将案涉标的物照片交加工红木师傅辨别结果,由此可见,该标的物是否属小叶紫檀对于业内人员来说通过照片即可分辨,并不存在可以以大叶紫檀充当小叶紫檀拍卖的情形,而张娉媛称在竞拍之前也曾将案涉标的物的照片交邻居鉴别是否为紫檀红木,在邻居持怀疑态度的情况下,其未向管理人进一步核实,也未现场查看实物状况,仍然参加竞拍,应视为其对标的物实物状况的确认。再次,张娉媛认为其在讼争拍卖过程存在重大误解理由不能成立。竞买人在参与竞买时,应当全面、审慎地对拍卖标的进行核查,作出商业判断。虽然管理人在拍卖公告中仅表明标的物为紫檀红木棋牌桌椅,未明确说明属大叶紫檀还是小叶紫檀,但根据一审法院在“阿里拍卖”平台中查询紫檀类家具的司法拍卖结果,大叶紫檀与小叶紫檀家具的价格相差甚远,根据案涉拍卖标的物的起拍价格,竞拍人应当可以判断拍卖公告中的“紫檀红木”不属小叶紫檀,且其放弃了现场看样的权利,故张娉媛以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拍卖行为理由不能成立。最后,根据竞买须知第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此款项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如扣缴保证金不足以抵扣重新拍卖与原拍卖差价的,管理人将对原买受人追缴剩余款项。本案中,张娉媛交纳7000元保证金并竞得案涉拍卖财产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付清拍卖余款,办理交接手续,构成悔拍。案涉拍卖财产再次进行拍卖后,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格,张娉媛应根据竞买须知规定承担两次拍卖的差价12800元,由于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该差价,不足部分还应由张娉媛承担。综上所述,讼争拍卖行为合法有效,张娉媛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该拍卖行为没有依据,其在未全面履行竞买人审慎审查义务的情况下参与竞买,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蛟龙公司要求张娉媛支付差价5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张娉媛提出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判决:一、张娉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蛟龙公司差价5800元;二、驳回张娉媛的反诉请求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二审予以确认。二审争议焦点:案涉拍卖行为是否有效?张娉媛是否需要承担补足拍卖差价的责任,是否有权主张退还保证金?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拍卖的性质问题。张娉媛主张案涉拍卖系网络司法拍卖。本案中,拍卖标的物系蛟龙公司管理人依法处分的破产财产,该拍卖并非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属司法强制拍卖,且该拍卖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正确。其次,关于蛟龙公司管理人在“阿里拍卖”平台发布的内容对张娉媛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的问题。竞买人在参与网络拍卖前应仔细阅读竞买须知及竞买公告,在拍卖前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实地看样,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瑕疵。充分了解竞买标的物后,再决定是否竞拍以及合理竞价。本案中,管理人于2020年11月3日通过网络拍卖其破产企业财产,拍卖公告中仅表明标的物为紫檀红木棋牌桌椅,未明确说明属大叶紫檀还是小叶紫檀。张娉媛称案涉拍卖标的物不属真正的紫檀红木即小叶紫檀,其在竞拍后将案涉标的物照片交加工红木师傅辨别得知并非真正的紫檀红木。张娉媛在竞拍之前应尽仔细审查义务,其未仔细审查,也未实地查看却仍然参加竞拍,应视为其对标的物实物状况的确认,其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理由不能成立。竞买公告对竞拍人悔拍补差价作出明确约定,张娉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竞拍,应当受竞拍规则的约束,理应承担悔拍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张娉媛的该主张不予认可。另张娉媛主张案外人南通国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蛟龙公司存在关联,蛟龙公司管理人未事先告知,对其有失公平,但张娉媛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南通国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属于不得参与竞买的机构组织,且蛟龙公司管理人也无需对其告知该事项。本院对其该主张亦不予认可。综上,张娉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上诉人张娉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锦明审 判 员 戴志霞审 判 员 陈 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薛升鸿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