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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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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321号
  • 案件名称

    李某、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某;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3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东港市。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东港市大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辽060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8年12月欠付工资600元;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经济补偿金22575.6元;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2017年、2018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67.89元;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某失业保险待遇139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8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已人去楼空,停止经营,从工商执照上看,其营业期限已过期(2009年6月11日至2020年6月10日),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无法联系。通过对其财产的调查,被执行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屋、土地及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了解,申请执行人认为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大连某某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及张某某。但从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看,2010年4月1日,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初期,其股东为香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某某伟业贸易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8日,大连某某伟业贸易有限公司退出股东,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唯一股东香港某某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丹东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张某某变更为王某某。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603民初2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陶占华执 行 员  鄂 斌人民陪审员  华玉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撄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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