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志亮与康元成,刘初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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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861号案件名称
邢志亮与康元成,刘初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康元成;刘初花;邢志亮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861号原告:邢志亮,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康元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刘初花,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亮与被告康元成、刘初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志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邢志亮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志亮负担。 审 判 长 袁 景 峰 审 判 员 李 明 磊 人民陪审员 白 应 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 胜 红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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