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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龙宇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113刑初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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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刑初301号
  • 案件名称

    王龙宇贩卖毒品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龙宇
  • 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3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被告人王龙宇,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1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202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看守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以沈北新区检公诉刑诉(2021)Z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龙宇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某院指派检察员尹延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龙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龙宇在沈阳市皇姑区“国美电器”附近,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祝某贩卖冰毒两袋,共计冰毒1克。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龙宇被某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了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祝某等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龙宇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龙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龙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宇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龙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能缴纳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能缴纳罚金)。被告人王龙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龙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曾因犯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其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龙宇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龙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止。扣除先羁押三日。)二、被告人王龙宇用于犯罪的毒资人民币一千二百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沈中楠书 记 员  朱 静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某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某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某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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