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沈某1、沈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3民初5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23民初558号
  • 案件名称

    沈某1、沈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强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沈某1;沈某
  • 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3民初558号原告:沈某1,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宏爱伟,河北询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2,又名沈某4,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北京市,原告沈某1之长子。被告:沈某3,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廊坊市香河县,原告沈某1之次子。沈某1与沈某2(又名沈某4)、沈某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沈某1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某2(又名沈某4)、沈某3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某1撤回对被告沈某2(又名沈某4)、沈某3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沈某1负担。审判员  李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