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闻昱、吴国福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40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恢409号案件名称
康闻昱、吴国福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涟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康闻昱;吴国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恢409号移交执行机构:涟源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康闻昱,男,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吴国福,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执行人康闻昱、吴国福刑事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1382刑初2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康闻昱、吴国福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闻昱、吴国福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如下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康国昱交纳罚金1万元。二、由被执行人吴国福交纳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6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康闻昱、吴国福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2、2021年6月10日、2021年8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康闻昱、吴国福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2021年8月11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康闻昱银行存款48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6月15日,本院向涟源市房地产管理局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及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查控了被执行人康闻昱、吴国福名下的房产、保险、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4、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43000元,实际执结到位48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德洲、张世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52号 下一篇 张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作本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8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