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德洲、张世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恢16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恢1652号案件名称
贺德洲、张世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贺德洲;张世华;李忠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恢1652号申请执行人:贺德洲,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张世华,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忠利,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贺德洲与张世华、李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世华偿还申请人贺德洲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李忠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申请人贺德州负担210元,被执行人张世华、李忠利共同负担6690元,申请执行费121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房产,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张世华、李忠利采取限制消费令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世华、李忠利无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孟 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登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高艳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6994号 下一篇 康闻昱、吴国福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恢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