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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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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343号
  • 案件名称

    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大安市XX业主委员会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343号原告: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72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第三人:大安市XX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许某,该业主委会主任。原告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并有第三人大安市XX业主委员会参加诉讼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21)吉088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被告张某对判决不服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吉08民终714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安市XX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松岩审判员  刘伟光审判员  王鑫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晓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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