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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长兴太湖龙之梦长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6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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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6393号
  • 案件名称

    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长兴太湖龙之梦长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长兴太湖龙之梦长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6393号原告: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沈金祥,总经理。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长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法定代表人:童锦泉,职务不详。原告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太湖龙之梦长峰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捷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飞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孙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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