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罗永革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22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2298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罗永革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罗永革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229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花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400928613X5。法定代表人:伍星,该法院院长。 被执行人:罗永革,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罗永革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罗永革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04执2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全斗成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邓存香- 1 -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少波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569号 下一篇 王小红、刘新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195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