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少波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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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569号案件名称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少波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郭少波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569号原告:郭少波,男,汉族,生于1986年7月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粉巷三号“真爱·粉巷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8623806L。法定代表人:李刚,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郭少波与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对原告在其“优驾行”平台上购买的2000元未使用加油券进行退款,实际等值价值1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被告“优驾行”微信公众号“优惠加油”平台购买1000元加油券,实际支付860元。2020年3月19日,原告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在被告“优驾行”微信公众号“优惠加油”平台再次购买1500元加油券,实际支付1275元。自2020年6月起,被告先后以“全国成品油销售实名制规定”、“新平台数据迁移”、“接口调试”等为理由,间断停止优驾行平台的电子油券的使用,并要求用户办理退款或将剩余油券迁移至新上线的微信小程序“优享购油”平台,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油券迁移流程将剩余油券迁移至新平台,但在油券迁移成功后仅使用了1张油券后,剩余油券再次无法使用。2020年9月,被告彻底关闭了加油券使用接口,并声称9月30日恢复平台使用,但系统一直未能恢复正常。2020年10月,被告发布通告,声称平台加油券停止使用,并要求用户按照网页页面提醒流程办理退款业务。原告在被告退款通知发出后,按照被告提供的线上退款渠道填写了退款相关信息。至此,原告郭少波剩余未使用油券共计20张,券面价值2000元整,按照购买时折扣计算,实际价值1705元整。2020年10月至今,被告购油平台虽然给出了退款的处理办法,要求消费者线上填写退款申请,但未给出明确退款时间,后又以“银监会反洗钱规定”、“人工审核慢”等为理由,一再拖延油券退款,交涉期间该公司QQ客服、微信客服、电话客服均无法接通,退款杳无音信。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西安市碑林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案涉标的物为加油券,该加油券通过网络平台支付,应当以买受人即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原告住所地位于宝鸡市金台区。综上,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万盛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小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白天骄 书 记 员 李雨萌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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