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赋,石小云与白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渝0241民初1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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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渝0241民初1861号案件名称
刘赋,石小云与白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赋;石小云;白建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1民初1861号 原告:石小云,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刘赋,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文,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沐川,重庆泽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建军,男,1965年7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军,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石小云、刘赋诉被告白建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石小云、刘赋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小云、刘赋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小云、刘赋撤诉。案件受理费1774元,减半收取计887元,由原告石小云、刘赋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雯审 判 员 许洪军人民陪审员 糜良政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洪冰霓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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