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华、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422民初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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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422民初1481号案件名称
刘永华、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盐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永华;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422民初1481号原告:刘永华,男,194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新九镇。被告: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镇平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383075863。法定代表人:和奔流,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永华与被告四川龙蟒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争议大,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吴 伟审判员 严天洪审判员 杨明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梓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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