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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跃、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44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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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44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吴金跃、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吴金跃;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家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4439号之一原告:吴金跃,男,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健康西路**。被告: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富豪宾馆内。法定代表人:叶华晴,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尚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香豪凯旋广农场**法定代表人:石岗,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吴金跃与被告江苏桥头堡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尚家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金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金跃负担。审 判 长  刘永红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人民陪审员  潘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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