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开祥与隆浩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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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288号案件名称
孟开祥与隆浩运输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孟开祥;隆浩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288号 申请执行人:孟开祥,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隆浩,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孟开祥与被执行人隆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5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隆浩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开祥于2021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隆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隆浩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隆浩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隆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隆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9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9日,被执行人隆浩尚欠申请执行人孟开祥运输费211,213.0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诉讼保全费169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2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书 记 员 程 馨-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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