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3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37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冕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人民路99号。负责人:海振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拖乌乡鲁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3093789846。法定代表人:张守武,系执行董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与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0655.02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书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培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住所地:冕宁县高阳街道人民路99号。负责人:海振华,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冕宁县拖乌乡鲁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33093789846。法定代表人:张守武,系执行董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与冕宁万树食用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0655.02元,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冕宁县支行书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川3433执3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魏 萍审判员  金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